《中华大抗战》第005章 蒋介石急电固守待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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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7月7日卢沟桥事件(史称“七七事变”)发生时,蒋介石和国民政府要员正在庐山。
  8日晨,蒋介石收到北平军政部简任参谋严宽发来的特急电报,声称“卢沟桥日军与第29军发生冲突,详情不明。”又收到29军副军长秦德纯以宋哲元名义发来的电报:说日方无理要求我军撤出卢沟桥和宛平城外。我方以国家领土主权考虑,坚决不能答应。蓄谋已久的日军即向我守军发起进攻。我军不得不奋起防卫,现仍在对峙中。
  蒋介石立即复电冀察政务委员会主任、第29军军长宋哲元:“宛平城应固守勿退,并需全体动员,以备事态扩大。”并致电南京军委会办公厅主任徐永昌、参谋总长程潜:应准备向华北增兵,由开封以西部队中先派一师开赴黄河以北,另备两师随时出动,并令在庐山参加训练的将领们下山返部。
  7月9日,蒋介石电令在四川整军的何应钦即回南京,并向全国各行营、绥署及各省市发出密电:日寇挑衅,齐日(8日)与29军部队相持于宛平附近,当今通饬一体戒备,准备抗战。电令第26路军孙连仲部两个师和第40军庞炳勋部、第84师高桂滋部开赴石家庄、保定一带应援;并把派兵北上的决定电告第29军及正在山东乐陵老家的宋哲元,要求其“速回保定指挥”。
  当日,宋哲元回电蒋介石:“华北部队守土有责,自当努力应付当前现况。职决遵照钧座‘不丧地、不失土’之意旨,誓与周旋。”宋哲元意在以和谈解决。
  10日,蒋介石再电宋哲元:“守土应具决死决战之决心与积极准备之精神应付。在强敌面前,不应有丝毫犹豫与动摇。至谈判,尤须防其奸狡之惯伎,务期不丧丝毫主权为原则。”
  11日,宋哲元离开乐陵去了天津,希图与驻屯军司令官香月清司进行和谈。
  蒋介石得知后,于13日致电宋哲元:“卢案必不能和平解决。无论我方允其任何条件,而对方的目的,则以冀察为不驻兵区域与区内组织用人皆得其同意,造成第二冀东。若不做到此步,则彼必得寸进尺,决无已时。中正已决心运用全力抗战,宁为玉碎,毋为瓦全,以保我国家和个人之人格。”并要求其“与中央共同一致,无论和战,万勿单独进行。”
  同时,蒋介石命令何应钦:“从河南巩阳的高射炮部队,抽调六个连运往保定,运送子弹二百万发给29军。命令孙连仲第26路军、庞炳勋第40军开抵保定,统归宋哲元指挥。参谋次长熊斌也赴保定,协助指挥作战。”并急电催宋哲元去保定坐镇指挥。
  但宋哲元并未执行蒋介石指示,他派代表与日方交涉。
  日方提出:暂时采取“不扩大”方针,就地解决卢沟桥事件。但贵方必须答复以下条件:
  一、29军应向日军道歉、惩处肇事负责人,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。
  二、卢沟桥附近永定河东岸,不得驻扎中**队。
  三、取缔蓝衣社、**及其他抗日团体。
  并说中方若同意以上条件,应以书面向日方提出。协议签订后,中日两军应各退回原驻防地。但卢沟桥附近应按日方要求执行。
  16日,蒋介石急电宋哲元和秦德纯,指出:
  “连日对方盛传,兄等已与日方签订协定,内容大致为:(一)道歉,(二)惩凶,(三)卢沟桥区驻兵,(四)防共及取缔排日等项,此时协定条款殆已遍传欧美。综观现在情势,日方决以全力威胁地方,签订此约为第一目的。但日方所欲者,若仅止于所传数点,则其大动干戈可为毫无意义。推其用意,签订协定为第一步,俟大军到集后,再提政治条件,其严酷恐将甚于去年之所谓‘四原则’、‘八要领’。”并说:“务希兄等特别注意于此,今事决非如此已了。只要兄等能坚持到底,则成败利钝,中正愿独负其责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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